每年端午,全港多區都有龍舟比賽,但端午過後龍舟安放何處,各區各施各法。一直協助爭取龍舟存放地方的漁農界選委崔景恒建議政府採取較彈性的處理方法,按照各區的情況,由每區最大規模的龍舟會負責統籌區內所有龍舟擺放事宜,有關龍舟會必須遵守政府規定,在完善管理之下,更可推廣龍舟文化。
民建聯立法會漁農界議員何俊賢曾於2022年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質詢,當時民政事務局的回應指,非政府機構可向地政總署提交申請,透過短期租約形式,租用一些臨時空置用地,時至今天,仍有不少龍舟並無「安身之所」。對此,何俊賢表示,一向以來,特區政府並無全盤扶助龍舟的政策,只是零碎地,將一些臨時空置的土地提供給部分龍舟會,以臨時租約方式擺放龍舟,由於非永久性,當地區有發展項目時,便要另覓其他安放之所,需要「搬來搬去」。
香港沒有龍舟牌照 經常「走鬼」
就算成功申請到臨時用地,租約條款要求,只能給龍舟會已登記會員擺放,一旦發現龍舟會給未有登記人士使用,有可能租用資格也被取消。何俊賢指出,不是所有龍舟隊都會入會,有很多「隊伍」為漁民,利用工餘時間參與,目的維護中華文化的傳承,由於並非龍舟會的團體,他們被迫以「走鬼」形式,保護自己擁有的龍舟,故部分泊在「避風塘」,又或放在天橋底,方便閒時落艇練習。
這種「走鬼」生態,亦引起不少爭拗,何俊賢指,根據現時法例,凡涉及在政府避風塘或海上的範圍,必須領有合格的牌照,才能在有關範圍停泊,否則,便會視為障礙物,需要移除,但法例上沒有龍舟牌照,當遇到政府部門執法時,便會發生衝突。
何俊賢解釋,龍舟不是普通的艇,屬於一種象徵,漁民會視為「家廟」,「龍頭請上岸要供奉,上頭也有儀式,若夾走龍身,等同祠堂被拆般嚴重」,有關爭拗每隔三、兩年都有發生,基於以和為貴,漁民也不想執法部門難做,當被投訴阻擋航道時,便划到別處避一避。
對於目前情況,何俊賢認為,特區政府應該搞清楚,是將龍舟視為一種傳統文化活動,還是體育項目之一。若列為體育活動,應該提供專項平台,以及適度的配套措施,例如訓練場地,和擺放訓練用與正規用的龍舟位置。反之,將其視作文化保育、盛事的話,便將其優化,延續其傳承,不能夠每年端午節,要划龍舟才拿出來,划完就掉在一旁,連安身之所也沒有,這樣又有多少尊重?
申請存放土地門檻甚高
一直協助爭取龍舟存放的漁農界選委崔景恒接受《堅雜誌》訪問時表示,過去5至6年,不斷爭取合適的位置存放龍舟及練習艇,他認為,導致擺放位置不足,主要是土地問題,多個龍舟會曾聯合向立法會議員尋求協助。崔景恒指出,就團體申請存放用地的要求,局方要求需要以組織或註冊公司的模式申請。
但是,目前有不少龍舟隊都是由漁民子弟組織,崔景恒指,很多都是出海捕漁後,回航上岸後便聚在一起,自發參與龍舟比賽,目的只為維護龍舟這個傳統文化,想一代交一代延續下去,出發點相當簡單,根本談不上甚麼具規模的組織。另一項申請條件,就是要申請的團體提交發展、財務及運作計劃,這些只屬「兄弟班」式的龍舟組合,「划龍舟就識,點識寫甚麼報告?」
崔景恒認為,龍舟這個文化傳統,近年更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況且特區政府不斷強調,將香港成為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以及盛事中心,在大家日夜都繽紛時,其實「龍舟文化」也可以很繽紛,更能吸引世界各地的旅客,看到介紹,便冒名而來,主辦單位可以先在競賽看台旁邊,設一些攤檔售賣特色食物和物品等,已經是一件很繽紛的事情。
建議由各區龍舟會統籌安排
崔景恒提到,龍舟不能長期浸在水裏,會浸壞,但也不能在無遮無擋的地方,日曬雨淋,艇身會爆裂,最理想是放在有棚遮蓋的地方。加上近年市民對龍舟興趣多了,亦有不少新興的細規模龍舟會,亦為龍舟苦尋安樂窩。與其零散各自爭取,他建議局方可否採取較彈性的處理方法,按照各區的情況,由每區最大規模的龍舟會,負責爭取擺置龍舟的土地,和安排區內所有龍舟擺放事宜之外,同時還需要為市民提供教練培訓、出租龍舟,推廣龍舟文化等工作。
他又建議,為免出現管理不善的情況,有關龍舟會必須遵守政府的規定,例如定期提交財務開支、單據及年報等,一旦違反有關規定時,便被取消資格,令管理更具系統,變相亦可以解決到龍舟停放位不足的問題,讓龍舟文化得以蓬勃發展。
對於龍舟無處泊位的問題,《堅雜誌》向文化體育及旅遊局查詢,文體旅局發言人表示,為了善用土地資源,非政府機構可就現時可供使用的臨時空置用地向地政總署提交申請,透過短期形式以象徵式租金租用該等用地作社區、團體或非牟利用途。
康文署:從體育發展的角度考慮
有關短期租約申請必須獲相關政策局給予政策支持。在處理與體育用途有關的短期租約申請時,文化體育及旅遊局會從體育發展的角度考慮是否給予政策支持。申請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包括屬於非牟利團體、相關體育總會或得到相關體育總會,即中國香港龍舟總會對有關申請的書面支持,而擬申請的用途為體育用途,以及須提交發展計劃、財務計劃及運作計劃,以證明有關申請的可行性和對促進相關體育項目的發展有所裨益。
發言人指出,現時一些非牟利龍舟運動組織已透過短期租約,以象徵式租金在不同地區(包括東區、沙田和西貢),租用空置的政府土地作為龍舟運動訓練中心,又或存放龍舟作推廣有關運動之用,如接獲申請租用臨時空置土地作為龍舟運動訓練中心或存放龍舟用途作推廣有關運動之用,相關部門會按既定程序處理及審批。